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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首饰品重金属测试镍 释放测试EN1811欧盟饰品法规

更新时间:2024-10-05 07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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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1. CPSIA

美国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(CPSIA)严格要求了儿童产品中的铅含量,其限值根据基材和表面涂层而定。此外,该法案还限制了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中的有害邻苯二甲酸盐8P的含量。

化学项目

管控项目

限值

基材:100mg/kg;涂层:90mg/kg

邻苯二甲酸盐

8P:DEHP/ DBP/ BBP/ DINP/ DIBP/ DCHP/ DPENP/ DHEXP,每种不得超过1000mg/kg

2. ASTM F2923

该标准仅适用于供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饰品,不适用于玩具类产品。标准不jinxian制了产品中多种重金属含量,包括铅、镉、镍释放、可溶性重金属,还对其物理机械性能做了要求。

化学项目

管控项目

要求

基材:100 mg/kg;涂层:90 mg/kg

75 mg/kg

可萃取镉

塑胶小部件:75 mg/kg;金属小部件:200 μg

盐萃取镉

18 μg

镍释放

穿刺性:0.2 μg/cm2/week

长期与皮肤接触:0.5 μg/cm2/week

7种可溶性重金属

(涂层)

镉:75 mg/kg,汞:60 mg/kg

铬:60 mg/kg,砷:25 mg/kg

硒:500 mg/kg,锑:60 mg/kg

钡:1000 mg/kg

邻苯二甲酸盐8P: DEHP/ DBP/ BBP/ DINP/ DIBP/ DCHP/ DPENP/ DHEXP每种不超过1000 mg/kg。

物理项目

尖点利边

8岁以下儿童饰品不得含有可触及的危险尖点、危险利边。

小部件

3岁以下儿童饰品不得含有小部件。

危害磁体

(磁通量≥50KG2mm²且属于小部件)

(1)8岁以下: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测试后,不得含有危害磁体或危害磁性部件;

(2)8岁及以上:若含有危害磁体或危害磁性部件,则需警示声明。

断裂释放力

经15磅拉力测试后,可以断开,且不得释放任何物理危害因素。

豁免:周长小于9.4英寸的儿童饰品

电池要求

(1)滥用测试前后,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,属于小部件的电池应不可触及;

(2)对于可更换电池时应标记:新旧电池不能混用;碱性电池、标准(碳-锌)电池、或可充电(镍-镉)电池不能混用等类似的信息;

(3)对于可接触到的不可更换电池应添加相关说明或标识;

(4)电池驱动儿童饰品应从设计上做到不可能对不可充电电池进行充电(纽扣电池除外);

(5)在产品标示或说明中应yongjiu性标记电池极性。

吸入舌钉

不得含有

标签要求

年龄标签

加贴年龄标签

其他推荐警告标语耳饰穿刺部件嵌入的警告标语

含有填充液体的饰品

填充液体要求

(1)不得含有16CFR 1500.231及16CFR 1500.14(需要特殊标记说明的材料)中的物质;

(2)饰品若含有化妆品,其化妆品需要满足USP51&61&62;

(3)饰品若含有其他液体、糊状物质、油灰、凝胶、粉末(除化妆品外),则其需要满足USP61&62。

3. ASTM F2999

该标准适用于12岁以上成人饰品。该标准部分项目和限值方面引用了加州含铅珠宝法(CA Health and Safety Code Section 25214.1-25214.4.2 )和饰品标准ASTM F2923的相关要求,其管控项目包括铅、镉、可溶性重金属、镍释放等化学项目及磁铁、电池、吸入舌钉等特殊部件的物理要求。

化学项目

管控项目

要求

除豁免材料外:

(1)电镀金属合金铅含量小于60000 mg/kg

(2)非电镀金属铅含量小于15000 mg/kg

(3)塑胶、橡胶铅含量小于200 mg/kg

(4)表面涂层铅含量小于600 mg/kg

(5)除以上的其它材料铅含量不得超过600 mg/kg

15000 mg/kg

可萃取镉

塑胶小部件:75 mg/kg;金属小部件:200 μg

盐萃取镉

18 μg

镍释放

无限值

7种可溶性重金属

(涂层)

镉:75 mg/kg,汞:60 mg/kg

铬:60 mg/kg,砷:25 mg/kg

硒:500 mg/kg,锑:60 mg/kg

钡:1000 mg/kg

物理项目

危害磁体

(磁通量≥50KG2mm²且属于小部件)

若磁体属于小部件,则需要附加警示声明

电池要求

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,属于小部件的电池应不可触及

吸入舌钉

若产品含有吸入舌钉,则需要附加警示声明

年龄标签

加贴年龄标签

含有填充液体的饰品

填充液体要求

填充液体不能含有16CFR  1500. 14中的物质


4. 加州65法案(CA Prop65)

加州65法案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1986年通过的有关有毒化学物质的提案,全称《1986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案》。该法案管控物质种类非常多,涉及的产品范围也非常广,包含珠宝、纺织服装、玩具、电子电器等。目前,根据此法案加州已经产生了许多关于饰品的案例判决,涉及物质主要是铅、镉、邻苯二甲酸盐等。不同的案例判决,其限值要求可能不同。


常用案例

管控物质

要求

Alameda Superior  Court, RG10-514803

不同材质其限值要求不同(除豁免材质);

成人饰品和儿童饰品限值不同。


Alameda Superior Court Case No. RG 18-923611

100 mg/kg

CA Prop 65 - The County of Marin Case No. CIV1103513


邻苯二甲酸酯

(3P:DBP/BBP/DEHP)


BBP/DBP/DEHP:每种≤1000 mg/kg

备注:目前,加州65清单中的邻苯为6P:

BBP/DBP/DEHP/DIDP/DINP/DnHP;故若客户测试加州65邻苯,建议测试6P,不在案例中的3种邻苯建议限值为:每种≤1000 mg/kg。

San Francisco  Superior  Court Case No. CGC - 10 - 497729

邻苯二甲酸酯

(3P:DBP/BBP/DEHP)

3P,每P≤1000mg/kg

备注:目前,加州65清单中的邻苯为6P:BBP/DBP/DEHP/DIDP/DINP/DnHP;故若客户测试加州65邻苯,建议测试6P,不在案例中的邻苯建议限值为:每种≤1000mg/kg。

【适用于可接触的PVC、软塑、乙烯基材料、人造皮等塑胶材料。】

5. 其他法规及标准

美国其他部分州对饰品有害物质立法也获得通过,如伊利诺斯州铅中毒预防法案(LPPA),华盛顿州的儿童安全产品法案(CSPA),马里兰州和康涅狄格州饰品中的总镉含量不得超过75 mg/kg,伊利诺斯州和明尼斯达州饰品中的可溶性镉不得超过75 mg/kg。

法规条例(地区)

管控项目

限值

LPPA(410 ILCS45/6)(伊利诺斯州)

总铅

总铅超过40 mg/kg需要做警告标识,合格限值需CPSIA 铅含量要求。

CSPA(华盛顿州)

总铅

90 mg/kg

总镉

40 mg/kg

邻苯二甲酸盐

6P (DEHP, DBP, BBP, DINP, DIDP, DnOP)之和≤1000mg/kg。

Chapter 578(HB  145, Session 2011)(马里兰州)

总镉

75 mg/kg

Public Act 10-113(HB  5314)(康涅狄格州)

总镉

75 mg/kg

Public Act 96-1379 Cadmium Safe Kids  Act

(HB 5040, Session 2010) (伊利诺斯州)

可溶性镉

75 mg/kg

S.F  2510 Art6. sec 27(明尼斯达州)

可溶性镉

75 mg/kg

 欧盟饰品检测要求:

针对饰品,REACH 附录 17管控物质主要是铅、镉、镍释放及邻苯二甲酸盐等。除此,满足REACH 第57条规定的高度关注的物质(SVHC)


法规条例

管控项目

限值

REACH ANNEX XVII 23

镉及其化合物

塑胶及金属:100mg/kg;涂层:1000mg/kg

REACH ANNEX XVII 27

镍释放量

穿刺性:0.2 μg/cm2/week

长期与皮肤接触:0.5 μg/cm2/week

REACH ANNEX XVII 43

偶氮

30mg/kg

REACH ANNEX XVII 50

多环芳香烃

PAHs

针对直接且长期或短期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塑胶部件。

PAHs【8P: BaP、BeP、BaA、CHR、BbFA、BjFA、BkFA、DBAhA】,每种不得超过1 mg/kg。

REACH ANNEX XVII  51

邻苯二甲酸盐

BBP+DBP+DIBP+DEHP≤1000 mg/kg

REACH ANNEX XVII 63

500mg/kg

REACH SVHC

SVHC


1.1000mg/kg(超过限值规定需进行通报)。

2. 物品中SVHC通报需同时满足的2个条件:

(1) 物品中某种SVHC的浓度大于0.1%;

(2) 该制造商生产的所有产品中该SVHC总量在欧盟超过1吨/年。

3. 根据欧盟2008/98/EC《废弃物框架指令》(WFD指令),物品中的SVHC物质浓度若超过0.1%(质量分数),则须向ECHA进行SCIP通报。信息须提交至SCIP数据库

 中国饰品检测要求:

GB 28480-2012《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》是我国首次发布的限制非贵金属饰品(除珠宝玉石)中有害物质的强制标准,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。标准规定了各类非贵金属首饰及摆件(除珠宝玉石)均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。对于贵重金属饰品的有害物质限量,则被另外一部强制性标准GB11887-2012《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》管控。这两部标准限制了所有金属材质饰品中的多种重金属含量,管控项目和限值要求都相同。

饰品类别

管控项目

限值

儿童饰品

300 mg/kg

100mg/kg

砷、汞、六价铬

1000mg/kg

镍释放

身体刺穿:0.2  µg/cm2/week;

直接并长期接触:0.5  µg/cm2/week

8种可溶性重金属

铅:90  mg/kg。镉:75 mg/kg  

汞:60  mg/kg。铬:60 mg/kg  

砷:25  mg/kg。硒:500  mg/kg

锑:60  mg/kg。钡:1000  mg/kg

成人饰品

1000mg/kg

100mg/kg

砷、汞、六价铬

1000mg/kg

镍释放

身体刺穿:0.2  µg/cm2/week;

直接并长期接触:0.5  µg/cm2/week

备注:采用其他材质制成的饰品,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注要求,如:

纺织材质需要满足GB 18401,皮革材质需要满足GB 20400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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